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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56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143号],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市卫生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城市基层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寸旨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依法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压务人员执业许可、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组织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医药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并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卫生干部进修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中等卫生学校;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招生、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
  (八)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援外工作,参与上级卫生部门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全市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厂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众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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